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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范远程医疗会诊管理

1999-02-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施东飞

卫生部日前发出的通知指出:

——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建设目前处于起步阶段,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时要遵循“统筹规划、加强调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分级管理、逐步发展”的原则。该工作必须有利于不同地区间的居民能得到高质量、快捷、便利的医疗咨询服务,提高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

——对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系统与网络管理中心,要报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省及全国范围的网络系统及卫星专网要报卫生部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所建的远程医疗会诊及网络系统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或其他暗含跨省、区的名称。

——远程医疗会诊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进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设备与网络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建立的网络管理中心不得从事医疗咨询活动,有关技术人员须经培训方能上岗。

——开设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好专科会诊医师,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提供咨询服务。

——医疗单位根据病情需要提出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前,须向病人或其亲属解释会诊的目的,并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会诊后应将结果记入病程记录,并向病人或其家属通报。

——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可在多种途径(电话线、光纤、卫星网等)中选择。凡选择Ku频段医疗卫生卫星通讯专用网或卫星通讯进行远程医疗会该的单位,须向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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